臺灣淨零策略與永續發展協會
協會專欄

nov 14, 2024

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全球減碳與公平競爭的挑戰與契機

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全球減碳與公平競爭的挑戰與契機

碳邊境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一種針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稅。CBAM 的設計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推動減少碳排放,防止高碳排放產品因無法在本國市場競爭而轉移至碳排放標準較低的地區進行生產。CBAM 主要由歐盟提出,要求進口到歐盟的商品(如鋼鐵、水泥、鋁等高排放行業)需要支付一筆與其碳排放量對應的費用,以確保其碳足跡與歐盟內部產品的碳成本相當。

CBAM 的出現與全球減碳趨勢和公平競爭環境的需求密切相關。歐盟等地區積極推動碳中和目標,對國內企業設有嚴格的碳排放限制,並收取碳排放稅。然而,這些高標準往往會增加當地產品的生產成本,削弱其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避免碳洩漏(Carbon leakage),即企業因碳成本上升而將生產轉移至碳排放要求較低的國家,歐盟提出了 CBAM 來平衡競爭環境。通過對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進行調整,CBAM 希望推動全球範圍內的減碳行動,鼓勵其他國家提升碳排放標準。

CBAM 的出現將對全球經濟和環境產生深遠影響。首先,它會提高進口高碳商品的成本,對出口到歐盟的高排放國家企業構成壓力,促使它們改善生產技術、減少碳排放,以保持競爭力。其次,CBAM 將推動全球減碳進程,其他國家可能會跟隨歐盟的步伐,建立類似的碳排放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全球碳排放標準。對企業而言,CBAM 的實施將促使企業加速低碳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優化供應鏈,以降低碳成本。此外,CBAM 也可能對消費者價格產生影響,短期內進口商品價格或將上升,但從長遠來看,市場對低碳產品的需求增加,將有助於推動全球綠色經濟的轉型。

CBAM 自 2023 年 10 月開始試行,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需在同年第四季後,於隔年 1 月首次申報其碳含量。2023 年至 2025 年為法案過渡期,並將於 2026 年正式實施。在過渡期間,CBAM 的監管範圍涵蓋六大產業:鋼鐵及其下游產品(如螺絲、螺栓等)、水泥、肥料、鋁及其下游產品、電力和氫氣。隨著時間推進,監管範圍可能擴大。歐盟計劃在過渡期結束前評估是否將監管範圍延伸至聚合物和化學品,並可能在 2030 年進一步擴展至其他受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管控的行業。

目前,歐盟已公布 CBAM 報告的提交格式,並規定由歐盟進口商作為 CBAM 授權申報人,負責向非歐盟生產者收集相關數據並將其登錄至 CBAM 平台(CBAM Registry)。在過渡期內,申報的 CBAM 資料須涵蓋生產工廠資訊、產品碳含量、特定產品揭露事宜、碳定價、生產技術資訊等。CBAM 要求進口產品的碳含量申報範疇包括:產品在生產廠內製程的直接排放、製程用電的間接排放,以及產品中受 CBAM 監管的原物料與前驅物的排放。國內業者須將這些數據提供給 CBAM 申報人(即歐盟進口商),由申報人向 CBAM 主管機關購買憑證,並在 CBAM 登記帳戶中存入與產品碳含量相應的憑證數量。首次正式申報需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因此申報人需在期限內完成相應操作。 根據 CBAM 規定,申報人應每季度核對帳戶中的 CBAM 憑證數量,以確保至少覆蓋進口產品 80% 的排放量。如果未能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產品排放數據,申報人將被罰款,並在支付罰款後仍需履行購買並繳納 CBAM 憑證的義務。

針對產業界對我國碳費與歐盟CBAM接軌的擔憂,環境部重申,我國的碳費符合歐盟CBAM的有效碳價定義,可被抵扣。CBAM自2023年10月起進入過渡期,進口商需申報產品碳排放量;2026年正式實施後,進口商需購買CBAM憑證進行財務調整。若產品已在生產國繳納碳費,可提出證明扣除此碳成本。以鋼鐵業為例,我國鋼鐵廠產品輸往歐盟時,可申請抵扣已繳碳費,具體計算方式將視歐盟未來的規定。環境部8月底公布碳費三項子法,2025年開始徵收,並鼓勵產業提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呼籲產業配合國家2050淨零目標。

碳邊境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一種針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稅。CBAM 的設計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推動減少碳排放,防止高碳排放產品因無法在本國市場競爭而轉移至碳排放標準較低的地區進行生產。CBAM 主要由歐盟提出,要求進口到歐盟的商品(如鋼鐵、水泥、鋁等高排放行業)需要支付一筆與其碳排放量對應的費用,以確保其碳足跡與歐盟內部產品的碳成本相當。

CBAM 的出現與全球減碳趨勢和公平競爭環境的需求密切相關。歐盟等地區積極推動碳中和目標,對國內企業設有嚴格的碳排放限制,並收取碳排放稅。然而,這些高標準往往會增加當地產品的生產成本,削弱其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避免碳洩漏(Carbon leakage),即企業因碳成本上升而將生產轉移至碳排放要求較低的國家,歐盟提出了 CBAM 來平衡競爭環境。通過對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進行調整,CBAM 希望推動全球範圍內的減碳行動,鼓勵其他國家提升碳排放標準。

CBAM 的出現將對全球經濟和環境產生深遠影響。首先,它會提高進口高碳商品的成本,對出口到歐盟的高排放國家企業構成壓力,促使它們改善生產技術、減少碳排放,以保持競爭力。其次,CBAM 將推動全球減碳進程,其他國家可能會跟隨歐盟的步伐,建立類似的碳排放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全球碳排放標準。對企業而言,CBAM 的實施將促使企業加速低碳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優化供應鏈,以降低碳成本。此外,CBAM 也可能對消費者價格產生影響,短期內進口商品價格或將上升,但從長遠來看,市場對低碳產品的需求增加,將有助於推動全球綠色經濟的轉型。

CBAM 自 2023 年 10 月開始試行,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需在同年第四季後,於隔年 1 月首次申報其碳含量。2023 年至 2025 年為法案過渡期,並將於 2026 年正式實施。在過渡期間,CBAM 的監管範圍涵蓋六大產業:鋼鐵及其下游產品(如螺絲、螺栓等)、水泥、肥料、鋁及其下游產品、電力和氫氣。隨著時間推進,監管範圍可能擴大。歐盟計劃在過渡期結束前評估是否將監管範圍延伸至聚合物和化學品,並可能在 2030 年進一步擴展至其他受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管控的行業。

目前,歐盟已公布 CBAM 報告的提交格式,並規定由歐盟進口商作為 CBAM 授權申報人,負責向非歐盟生產者收集相關數據並將其登錄至 CBAM 平台(CBAM Registry)。在過渡期內,申報的 CBAM 資料須涵蓋生產工廠資訊、產品碳含量、特定產品揭露事宜、碳定價、生產技術資訊等。CBAM 要求進口產品的碳含量申報範疇包括:產品在生產廠內製程的直接排放、製程用電的間接排放,以及產品中受 CBAM 監管的原物料與前驅物的排放。國內業者須將這些數據提供給 CBAM 申報人(即歐盟進口商),由申報人向 CBAM 主管機關購買憑證,並在 CBAM 登記帳戶中存入與產品碳含量相應的憑證數量。首次正式申報需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因此申報人需在期限內完成相應操作。 根據 CBAM 規定,申報人應每季度核對帳戶中的 CBAM 憑證數量,以確保至少覆蓋進口產品 80% 的排放量。如果未能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產品排放數據,申報人將被罰款,並在支付罰款後仍需履行購買並繳納 CBAM 憑證的義務。

針對產業界對我國碳費與歐盟CBAM接軌的擔憂,環境部重申,我國的碳費符合歐盟CBAM的有效碳價定義,可被抵扣。CBAM自2023年10月起進入過渡期,進口商需申報產品碳排放量;2026年正式實施後,進口商需購買CBAM憑證進行財務調整。若產品已在生產國繳納碳費,可提出證明扣除此碳成本。以鋼鐵業為例,我國鋼鐵廠產品輸往歐盟時,可申請抵扣已繳碳費,具體計算方式將視歐盟未來的規定。環境部8月底公布碳費三項子法,2025年開始徵收,並鼓勵產業提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呼籲產業配合國家2050淨零目標。

碳邊境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一種針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稅。CBAM 的設計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推動減少碳排放,防止高碳排放產品因無法在本國市場競爭而轉移至碳排放標準較低的地區進行生產。CBAM 主要由歐盟提出,要求進口到歐盟的商品(如鋼鐵、水泥、鋁等高排放行業)需要支付一筆與其碳排放量對應的費用,以確保其碳足跡與歐盟內部產品的碳成本相當。

CBAM 的出現與全球減碳趨勢和公平競爭環境的需求密切相關。歐盟等地區積極推動碳中和目標,對國內企業設有嚴格的碳排放限制,並收取碳排放稅。然而,這些高標準往往會增加當地產品的生產成本,削弱其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避免碳洩漏(Carbon leakage),即企業因碳成本上升而將生產轉移至碳排放要求較低的國家,歐盟提出了 CBAM 來平衡競爭環境。通過對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進行調整,CBAM 希望推動全球範圍內的減碳行動,鼓勵其他國家提升碳排放標準。

CBAM 的出現將對全球經濟和環境產生深遠影響。首先,它會提高進口高碳商品的成本,對出口到歐盟的高排放國家企業構成壓力,促使它們改善生產技術、減少碳排放,以保持競爭力。其次,CBAM 將推動全球減碳進程,其他國家可能會跟隨歐盟的步伐,建立類似的碳排放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全球碳排放標準。對企業而言,CBAM 的實施將促使企業加速低碳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優化供應鏈,以降低碳成本。此外,CBAM 也可能對消費者價格產生影響,短期內進口商品價格或將上升,但從長遠來看,市場對低碳產品的需求增加,將有助於推動全球綠色經濟的轉型。

CBAM 自 2023 年 10 月開始試行,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需在同年第四季後,於隔年 1 月首次申報其碳含量。2023 年至 2025 年為法案過渡期,並將於 2026 年正式實施。在過渡期間,CBAM 的監管範圍涵蓋六大產業:鋼鐵及其下游產品(如螺絲、螺栓等)、水泥、肥料、鋁及其下游產品、電力和氫氣。隨著時間推進,監管範圍可能擴大。歐盟計劃在過渡期結束前評估是否將監管範圍延伸至聚合物和化學品,並可能在 2030 年進一步擴展至其他受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管控的行業。

目前,歐盟已公布 CBAM 報告的提交格式,並規定由歐盟進口商作為 CBAM 授權申報人,負責向非歐盟生產者收集相關數據並將其登錄至 CBAM 平台(CBAM Registry)。在過渡期內,申報的 CBAM 資料須涵蓋生產工廠資訊、產品碳含量、特定產品揭露事宜、碳定價、生產技術資訊等。CBAM 要求進口產品的碳含量申報範疇包括:產品在生產廠內製程的直接排放、製程用電的間接排放,以及產品中受 CBAM 監管的原物料與前驅物的排放。國內業者須將這些數據提供給 CBAM 申報人(即歐盟進口商),由申報人向 CBAM 主管機關購買憑證,並在 CBAM 登記帳戶中存入與產品碳含量相應的憑證數量。首次正式申報需在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因此申報人需在期限內完成相應操作。 根據 CBAM 規定,申報人應每季度核對帳戶中的 CBAM 憑證數量,以確保至少覆蓋進口產品 80% 的排放量。如果未能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產品排放數據,申報人將被罰款,並在支付罰款後仍需履行購買並繳納 CBAM 憑證的義務。

針對產業界對我國碳費與歐盟CBAM接軌的擔憂,環境部重申,我國的碳費符合歐盟CBAM的有效碳價定義,可被抵扣。CBAM自2023年10月起進入過渡期,進口商需申報產品碳排放量;2026年正式實施後,進口商需購買CBAM憑證進行財務調整。若產品已在生產國繳納碳費,可提出證明扣除此碳成本。以鋼鐵業為例,我國鋼鐵廠產品輸往歐盟時,可申請抵扣已繳碳費,具體計算方式將視歐盟未來的規定。環境部8月底公布碳費三項子法,2025年開始徵收,並鼓勵產業提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呼籲產業配合國家2050淨零目標。

CBAM的管制產品與對象、申報資料、計算範疇、憑證與費用。圖片來源::SGS RSTS Cloud